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医疗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综合保险的,则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综合保险的,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辅助器具费用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其享受的待遇与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致,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支付。
(3)停工留薪期待遇
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与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享受的待遇一致,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而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此外,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内,受伤的劳动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