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亦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17章对运输合同作出了专章规定:
1、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保障乘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是运输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坐公交车发生事故致骨折,如果是公交车和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则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由各自的保险公司及其司机或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公交车单方交通事故,公交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是不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