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用行政区划名称(以下简称地名)做商标注册,在使用和保护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处理上的障碍,处理不当,就会给商标注册人权益造成损害,企业遭受损失。
一、地名共用与商标权专用的矛盾是认定侵权与否的难点
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共有、共用特点,不属于任何团体或个人专用。因此《商标法》规定了限制条件,这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的立法宗旨。以往注册的地名商标具有合法性,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两者之间冲突和矛盾就成为工商行政执法机关认定侵权与否的难点,如果犹豫不决或处理失当都会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
处理地名是否与地名商标冲突的关键是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放在首位,看地名使用人是否将地名作为商品或服务识别性标志突出使用。《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核准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国家工商总局于2001年10月作出答复,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权。此后,林林总总突出使用“通-化”地名,将其作为识别性标志使用的行为得到遏制。
二、正确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保护地名商标专用权的关键
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判断能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商标注册人的权责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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