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添附物的产权应归谁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
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有权归属。
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三种解决途径:
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
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
三是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承租人在承租物的基础上添附新物的,必须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新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