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在某单位连续工作了13年。2010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老张想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合同期满后,老张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果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双方同意才可续订,还是劳动者提出就应当续订,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两条规定看,《劳动法》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后,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一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案件审理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当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须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续订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到本案,老张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若单位拒绝与老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按老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