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列车厕所中抢劫如何定性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
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行为侵害之法益来分析,由于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即此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同时还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甚至可能危及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即可能涉及公共安全,因此在侵害法益程度上比一般抢劫犯罪重;另一方面,公共交通工具系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在该狭小的空间内发生暴力行为,被害人面对侵害往往求助无门,逃生无望,容易产生比一般抢劫犯罪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所以,在火车厕所内抢劫由于空间封闭,对被害人危害更大,同时案犯不能立即脱逃,还可能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应加重处罚。
在旅客列车厕所内抢劫应当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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