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共同犯罪中召集者是否是主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往往召集犯罪的人是组织、策划、指挥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当然如果犯罪的召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应认定为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认定从犯要考虑什么因素
1.起次要作用的,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2.起辅助作用的,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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