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兄妹四人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王某父母生前与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对父母孝顺有佳,因王某与父母均为农民,村里按人口分配了土地,并以户为单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因为父母年龄大身体状况不好,土地一直由王某耕种。二老因病先后去世,因土地承包30年不变,王某仍继续耕种。五年后,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并对土地按份额支付土地补偿款。王某领取土地补偿款后,其另三个兄妹表示要求对父母的份额进行分割继承,因无法协商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系王某父母的土地份额所得,应视为遗产,依法予以分割,因王某对父母尽义务较多,可以考虑适当多分。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王某接到一审判决后心理及其不平衡,找到律师进行咨询。律师认为,如果从遗产继承角度来看,本案判决较为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虽然目前在当地法院较为统一的认为类似情况应为遗产,但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农户的承包地在其成员死亡后的补偿款的定性,是否是遗产。
从这一问题出发,兰*新律师认为该补偿款不是遗产。理由如下:
1,民法典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要求遗产具有时间性,他截止至公民死亡时。土地补偿款系王某父母死亡后所得。
2,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法的相关解释均规定,“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承包人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按合同继续承包”,也就是仍是承包而不是继承。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王某完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