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基础[2014]1156号
飞机租赁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为改进飞机购租管理,保障我国飞机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飞机租赁企业订购国外飞机有关报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主体
我国境内飞机租赁企业向外国制造商订购飞机由其自行报备,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境外飞机租赁企业向国外制造商订购飞机由其控股的中方股东负责报备。
二、报备内容
报备主要内容包括拟订购飞机的国外制造商、机型、架数、计划交付时间等。有关飞机租赁企业或其中方控股股东对报备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计划报备
每年1月31日前,有关飞机租赁企业或其中方控股股东需填写飞机订购年度计划报备表报我委(基础产业司);飞机订购年度计划中飞机制造商、机型、架数、交付进度等发生变更的,需填写飞机订购年度计划变更报备表,并于计划变更后1个月内报我委(基础产业司)。飞机订购年度计划报备表及变更报备表表样附后。
四、项目报备
飞机订购合同正式签署后1个月内,有关飞机租赁企业或其中方控股股东需填写飞机订购项目报备表,并将该报备表同飞机订购合同的有关材料等一并报我委(基础产业司)。飞机订购项目报备表表样附后。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飞机订购年度计划报备表
2、飞机订购年度计划变更报备表
3、飞机订购项目报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