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件怎么处理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构。
根据《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本条的规定,对有《商标法》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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