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摊销日期如何界定
商标权摊销日期首先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二、注册商标何时进行续展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进行续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如果商标权作为资产被投资的,摊销期限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若没有约定的,摊销日期不得少于10年。通常情况下,注册商标权人如果想要继续享有商标权的 ,需要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进行续展。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