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如何救济
由于我国目前对商号权并未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商号权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中,对商号权的救济主要分为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救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对商号进行管理的主要部门,在商号权收到侵害时可以寻求行政救济;二是司法救济,从侵权责任来看,侵害商号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可以寻求人民法院和仲裁委的救济。
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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