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公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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