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导致收养无效
1、以下情形导致收养无效:当事人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违反被收养人的真实意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