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2.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3.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4.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需要调整土地的,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1.是在个别农户间调整,而不是打乱重新发包;
2.需要调整的土地首先在集体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3.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依法调整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5.土地调整后,或家庭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应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期限,原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同时作废,并由发包方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