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于子女的直接抚养问题,必须由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做出妥善处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父亲或母亲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可能重新引发直接抚养子女的争议。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关系问题,应当依据下列方法进行: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这就是说,父母双方因为抚养条件的变化或者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可以由父母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2、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这是因为,离婚及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已随离婚诉讼的结束而确定,又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是一种新的情况下出现的另一独立之诉,因此,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起诉的一方可以是非直接抚养的一方、直接抚养的一方或者受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起诉后,先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做出是否变更的判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较长时间出国等无法直接抚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