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3/06/20
【颁布单位】呼政办发[2003]63号
一、为规范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浩特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涉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浩特市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和拆除地上建筑物补偿办法》(呼政发[2001]59号)执行。
各评估机构应按此标准对拆迁区域进行评估,并经拆迁管理部门确认。
三、本标准仅包括房屋拆迁中的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其它补偿以《**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准。
(一)房屋区位补偿价,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等按用途将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折算为原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时确定的补偿价,主要包括基准地价各因素的修正、各种影响因素调整幅度的修正和容积率的修正。
(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是指在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平均重置价的基础上,根据该房屋的成新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的补偿价。
四、房屋拆迁补偿价=[区位补偿价+重置价成新率(1+楼层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五、凡未标明的区位可根据当地实际参考制定。凡经济开发区内的房屋拆迁,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价,并报市拆迁办审核备案。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浩特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标准的规定》(呼价房字[2001]第4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