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征地风声,提前抢种苗木,这样也能获得征地补偿
征前告知发布后,在农村土地上抢栽农作物等附着物是一种恶意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来谋利的行为,因此是无法获得赔偿的。这种恶意抢种抢栽行为,不合理地增加了土地征收成本,加重补偿义务人的负担,极容易引发纠纷,不利于征地程序的和谐进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与之类似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各位被征收人无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还是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都应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对于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应当积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不建议也不应当耍所谓的“小聪明”,因为一旦被发现,很容易陪了夫人又折兵,使自己的权益受损。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全部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衡阳律师网 www.wsmba.cn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也可以阅读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