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与被告杨某均系A市人,两人相识于2009年初,当时覃某22岁,杨某年仅16岁(1993年出生),还是在校学生。两人一见钟情,不久杨某便辍学,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由于当时杨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5月,杨某产下一子覃小小,在为孩子办理户籍登记时,被告知需先办理准生证,然而要办理准生证必须先办理结婚证。而当时杨某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便找人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2010年8月,杨某持假身份证与覃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顺利补办了准生证,并为儿子覃小小办理了户籍登记。
儿子出生后,由于覃某不务正业并沉迷赌博,覃某与杨某两人开始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恶化。2011年6月,杨某离家外出务工,与覃某分居生活至今。覃某以杨某在结婚时提供假身份证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两人的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属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杨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覃某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杨某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
综上,覃某的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贵港市覃塘法院依法判定两人婚姻有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