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一方私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这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未经他方同意转让股权所签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