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三)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和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本罪既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合同的管理秩序。
合同诈骗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罪中的具体罪名,它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很显然,本罪必然扰乱了市场秩序,而扰乱市场秩序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方法之一。所以,第一种观点将同类客体市场经济秩序作为本罪的客体不妥。第二种观点亦犯了这种错误,同时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视为客体,笔者认为值得研究,难道本罪没有侵犯国家对非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吗?
本文将在后文具体论述。第三种观点以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作为本罪客体之一,比前两种观点要科学,但是市场管理秩序的涉及面较广,尚不能精确揭示本罪的特征,仍需要进一步明确。笔者较赞同第四种观点,但是主张要进行修正。现行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剥离出来,其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公私财产权只是本罪附带予以保护的。所以,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作为本罪的主要客体,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作为本罪的次要客休,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