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998年3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期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房地产公司将所开发的滨海小区10号楼2单元4楼东户三室一厅住宅,建筑面积约80.34平方米预售给李某,每平方米价格3800元,房款约305292元。根据合同李某先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年10月,房屋建好,李某交清余款,房地产公司将房屋(包括小棚一间建筑面积8.23平方米)交付李某使用。李某到房产交易所领取房产证时发现房产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是72.11平方米,比预售合同少了8.23平方米。于是李某以面积短少、房地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还多付的8.23平方米的房款共62548元。房地产公司称小棚面积应计算到商品房面积中,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律师回答:
李某购房时并不知道所购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了小棚的建筑面积在内,一来他不熟悉有关规定,二来在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中也未写明住宅的建筑面积是否包括小棚在内。李某认为三室一厅的建筑面积应是80.34平方米,属于本人重大误解,而不是房地产公司欺诈。
相关法律知识: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此规章于2000年已修改更新)明确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者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建筑面积之和。
国家经委基建办发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超过2.2米的,应当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