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对约定解除的规定,本案双方经销合同的相关内容就是此类约定。同时合同法第94条则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四种情形的法定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但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条件的出现,都不意味着合同的当然解除。因为解除合同是终止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事关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程序,即当事人一方依照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为了确保合同解除时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的对等性,以便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结算和清理,从而更好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法律把解除通知设定为了合同解除的生效要件。因此 ,在双方约定解除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事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当事人双方都已在订立解除合同协议时知晓合同解除的事实而没有必要通知对方,合同自协商确定的解除时间开始时解除。在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时,即使条件成就,合同不当然解除,享有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则更是如此。因为此时是一方不经同对方协商而单方行使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