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名盖章法律效益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
签字盖章,可以两者同具,也可以单具其一,签字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签字产生效力必须具备已下情况之一才有效力:
一、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自然人(或自然人一方)签字即产生确认效力。
二、法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法人一方需要法人代表签字即产生确认效力,合同成就。如果非法人代表签字一般需要法人盖章才具备完备的确认效力。
三、持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具有委托行为的法人方的代表,签字也产生确认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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