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生意场上打拼了20年,辛辛苦苦攒了一笔钱。前些天,几个朋友跟李某说,他们打算搞一个合伙餐饮企业,肯定能赚钱,问李某愿不愿意投资入伙。据李某所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所以李某还是顾虑重重。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已经修订,请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有新规定吗?
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在各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可以是有限责任。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对“合伙企业”作了新的定义,即“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合伙企业可以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另外,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你可以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出资入伙该餐饮企业,更重要的一点是,你可以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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