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67年11月7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该宣言代表联合国在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方面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宣言把歧视妇女称为“根本的不公正……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要求采取措施确保男女平等,包括采取措施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习俗、规章和惯例,为男女平等建立适当的法律保障以及教导舆论,引导国民意愿,扫除偏见,取消基于男尊女卑观念的习俗和一切惯例的措施。
(2)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该公约的根本哲理是:歧视妇女完全违背人格尊严,对妇女全面发挥潜力构成障碍,因此,在不断改善的生活条件下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必须得到促进和保障。
(3)在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内罗毕战略》“青年妇女”(第287段)、“受凌辱的妇女”(第288段)、“被贩卖和被迫卖淫的妇女受害者”等标题下提到不同形式的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
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其内容包括序言和六条条文。《宣言》的第1、2条是“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定义和具体形式;第3条重申了8项妇女应平等享受的人权;第4条规定各国应以一切适当手段尽快采取政策,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第5条要求联合国各个组织和专门机构促进该《宣言》所载的权利和原则得到确认和实现;第6条规定《宣言》与类似国际公约、条约或其他文书及国内法的关系:凡有利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规定,不受《宣言》的影响。(来源: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作者:黄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