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怎样合法获得商业秘密
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或使用同样的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这些合法手段如:独立开发获得;合法购买;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合法接受许可获得及新增加的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等。
“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合法”首次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兴奋了业内人士的神经,因为这意味着“法律风险被排除”,“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发展”。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一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了损害赔偿和举证责任等规则。实际上,有些地方法院在规则出来之前也是按类似规则处理,但一直不能“名正言顺”。这一司法解释让法院的司法活动更具透明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有了统一的指导,更是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重大完善。本版推出的这篇报道,正是从这一层面上解读司法解释的深刻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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