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要符合相应的情形就可以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案情
小魏(男)小丽(女)(以下姓名均为化名)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小强由小丽抚养,小魏每月向小丽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小强4岁。
1998年,小丽,并与其夫张某于2000年又育一子小雨。在与小强的生活中,张某与小强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某有经常打骂小强的行为。1999年,小魏与另一女子小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小兰对小强十分喜欢,每次探视,小强都十分开心。2004年4月,小魏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小魏诉称:其与被告小丽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小强由女方小丽抚养。但离婚之后,小丽再婚,由于小丽再婚之夫张某对小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喜欢小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小强由小魏抚养。
小丽辩称:我与小魏离婚之后,对小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某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小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兰的意见,并征求了已12岁的小强的意见。小兰表示十分高兴与小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小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小魏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小魏抚养,小丽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