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商和解的原则
1、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协商和解,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遵循公平、公正的要义进行协商和解;律师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自由处分。
2、自愿平等原则,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自愿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和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调解要双方当事人自愿,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调解律师可以根据法律政策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向当事人提出和解的建议,但是,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3、应遵循诚信原则,及时履行。协商要有诚意,要讲信用。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结束。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并要及时履行协议。
4、尊重事故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对和解启动的时间、调解的地点、调解的方式、主持调解的律师、调解协议生效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等,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当事人对协商调解或诉讼可自由选择,不得因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