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有哪些
1、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有:
(1)鉴定人员没有遵守回避制度的;
(2)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3)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5)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一条规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二、哪些情况属于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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