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来到一家食品公司担任质检员。2009年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以来,我一直都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迫于在职时的工作压力,一直也没有提出异议。2012年的7月,决定辞职,此时他向公司索要从2009年至今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请问我可以要回从2009年至今没有支付给我的劳动报酬吗,索要劳动报酬的诉讼时间是多久呢,能不能给我做一些相关方面的报道。
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报酬纠纷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规定也就是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时效和一般时效两种时效的法律渊源。如果您还有什么劳动报酬纠纷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登入衡阳律师网 www.wsmba.cn进行直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