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相关的期限有哪些
立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立案。
文书送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答辩书的提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开庭及组庭通知的送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2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结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当事人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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