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撤销仲裁申请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而且劳动者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请仲裁。
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优先管辖权。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仲裁申请是无法律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不要撤销仲裁申请,如果撤销该仲裁申请,应认定是自己对权利的处置或者说是放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下达裁定,但无权强迫你撤销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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