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在仓储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并由仓储单位承担对该货物的仓储保管、冻结责任而由借款人向银行进行融资提供担保的一种授信方式。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其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以内;
(2)已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很好,并可给我行提供较大综合收益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3)各项经营指标符合我行普通授信风险控制要求;
(4)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需求的各项授信资料;
(5)愿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仓储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二、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2)所有权明确,仓储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3)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4)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6)仓储货物必须办理包括盗抢险、火险在内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第一受益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险费由出质人交纳;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