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承揽合同是否应留质保金
质保金并非加工承揽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是否需要留质保金,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何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根据民法典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时间由双方进行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加工承揽合同中并非一定要进行质保金的约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相关内容。如果双方无法就报酬的支付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进行支付,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衡阳律师网 www.fenxiangshe.cn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