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家住广州越秀区的郑先生和番禺的刘女士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夫妻债权债务关系”一栏上均为“没有”。但数月后,刘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其前夫在婚姻关系期间借了50万元,债主认为这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刘女士和前夫连本带息共同偿还。
2007年中开庭时,刘女士才知道债主是家住天河的一名年仅20岁的郭姓女子,据称是其前夫的朋友。郭小姐说,2006年4月,郑先生因资金周转问题,先后借了她50万元,并出示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条,都是“借款25万,2007年前偿还”。刘女士对这笔“凭空出现”的债务非常不满。她说自己根本不认识郭小姐,她前夫也从未提及此事。刘女士还说,前夫以赌博为生,就算真有债务,也只可能是赌债。
2007年底,越秀区法院在郑先生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郑先生限期偿还50万元债务本息,刘女士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刘女士觉得很冤枉。前夫离婚不久后就离家出走,连开庭都没有出席。按照这个判决,刘女士只能先替前夫还清50万元的本息。于是她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期间,刘女士坚持这笔债务要么“子虚乌有”,要么就是一笔25万元的赌债,而且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2008年6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刘女士要连带清偿前夫的25万元债务。法院判定,按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郑先生不可能将50万元的借款,写成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条。因此认定借款实为25万元。但广州中院同样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刘女士要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