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一家国有公司经理。2005年12月,其朋友找到他,称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很快会造成腐烂、变质,要求刘某帮忙,由公司购买。刘某明知公司积压了大批同类货物尚未销售出去,但考虑面子,遂答应了朋友的请求。5天后,该批货物全部霉烂,公司因此遭受严重损失。有人认为,刘某既没有贪污、受贿,也没偷税漏税,故不应受到刑法处罚。
笔者则认为刘某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理由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四种表现形式:(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4)向自己的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为亲友谋取利益,并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刘某身为国有公司经理,利用作为经理有权表态的职务便利,明知公司积压了大批同类货物,却仍向自己的朋友购买即将腐烂、变质的商品,使公司遭受20万元的巨大损失,明显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兴国法院曾*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