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一种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它已经被广泛应用。但其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似乎还是一个新名词。本文拟从社区矫正制度的刑法理论基础分析的角度,并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对其进行理性分析,并对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模式的选择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社区矫正的刑法理论基础分析
社区矫正,其涉及的刑法理论问题,就是关于刑罚的目的理论。关于刑罚的目的,长期以来存在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争论。所谓刑罚的报应主义,即指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确定刑罚及其受惩罚的程度,其追求的是罪刑的对等性;惩治犯罪是为了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也体现刑罚的伦理道义性。而所谓预防主义,即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实现防止犯罪发生的社会效果,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可分为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当今刑法学界又崛起了刑罚目的的一体论,即认为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又前瞻未然的犯罪,对前者,刑罚以报应为目的,对后者,刑罚以预防为目的。
而在刑罚目的预防主义理论或刑罚目的一体论的直接影响下,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其中社区矫正就是非刑罚化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