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顾某没有狩猎证,其行为违反了狩猎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其次,顾某是在当地规定的禁猎期捕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最后,顾某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案中,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捕猎国家保护的黑斑蛙和金线蛙数量达4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狩猎罪。
值得提醒的是,同青蛙一样,蟾蜍、麻雀、喜鹊、野兔、野猪、刺猬、壁虎、黄鼠狼等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随意捕猎,因为它们都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虽然其并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但也依法受到保护。公民不要随意捕猎和杀害这类动物,否则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