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促使婚姻双方的分居或者离婚纠纷得到和善的解决,夫妻双方可以达成分居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项目:(1)双方所有财产的分配;(2)对一方的扶养;(3)对子女的抚养;(4)对子女的监护和探视。
2、在离婚或者合法分居的诉讼中,除了有关子女的抚养、监护和探视事宜外,法庭不得对分居协议的条款表述异议,除非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他们自己提出或者在法庭要求下提出的任何其他证据后,认为分居协议极不合理。
3、如果法庭发现分居协议极不合理,法庭可以要求双方提出修改过的分居协议或者对财产分配、扶养和子女抚养事宜作出裁定。
4、如果法庭认为分居协议在财产分配和扶养基本合理,在子女抚养方面也令人满意,法庭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双方所签订的分居协议对上述方面无异议,应当将协议条款写入离婚或者合法分居的判决,并命令双方执行;
(2)如果分居协议中写明不同意在判决中写入协议有关条款,裁判中应当确认分居协议并表明法庭认为其条款基本合理。
5、写入判决的协议条款可用执行判决的任何强制手段来保证实施,包括处理藐视判决的办法。这些条款与合同条款一样具有法律强制力。
6、除了有关子女抚养、监护或者探视的条款外,如果在分居协议中有此规定,判决可以明确指明不得对或者限制对写入判决的条款进行修正。否则,判决的修正将自动引起判决中所确认的分居协议的条款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