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今年31岁的严-庆,初中文化,靠在建筑工地干活维持生计。2014年5月26日,严-庆在从县城回家途中,碰到同行的一男一女,因为被女子说了一句“长得丑”,严-庆便产生了报复她的念头。当晚9时,严-庆等候在该女子路过的地段,当该女子骑车经过时,严-庆用刀朝对方屁股猛刺了三下,然后逃跑。此后,每当严-庆遇到不顺心的事情,都会采取此种方式发泄。2015年6月,严-庆再次作案,由于紧张将刀遗留在被害人车上。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去年年底将其抓获。
经查,严-庆自2014年5月至2015年底,先后刺伤17名女性。
【法律解读】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