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营业房拆迁,补偿按照住宅给合理吗
不合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明确规定: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但是拆迁方并没有征求刘先生意见,直接作出补偿价格,而且在刘先生主动协商时也采取消极的处理方式,没有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有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手续,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效益的,应当选用收益评估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虽然上述文件是对城镇房屋的具体规定,但是拆迁的精神同样适用于农村房屋。
从以上政策文件以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对于门面房的拆迁,可以对实际的经营损失进行补偿,并且门面房本身可以参照周边类似门面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如果拆迁方始终态度坚决并表示要进行强拆,就要做出维权决定,及时找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助维权。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全部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法律咨询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也可以阅读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