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解答: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征收和拆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我们从狭义上讲,拆迁指的是“房屋上的拆迁”,并且专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如果从广义上讲,拆迁还包括非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拆迁。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拆迁”用于“拆迁补偿”的概念,指的是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之时,应当依法给予的补偿。当“拆迁”作为名词用时,专指拆迁补偿。当“拆迁”作为动词用时,专指征收决定做出后的具体实施行为。结合到本案中,作为集体所有的耕地在被征收的时候,应当依法向村民给予征收补偿而非拆迁补偿。那什么时候才给予拆迁补偿呢?只有当对耕地上依法存在的建筑物进行拆迁之时,针对此建筑物的补偿,才能称之为拆迁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