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企业名称翻译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企业名称翻译的函
(1990年4月10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关于外国企业名称翻译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1.今年商标局对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的审查以外文企业名称为准,中文译名只作参考;
2.你会及其他代理机构翻译的外国企业名称应征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并将确认书随申请书一起送商标局;
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多次注册商标的,其申请人译名如不一致,应由申请人确认一种译法。如原已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名称与所确认的译名不一致的,应向我局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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