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案例二: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哄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强某离开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案例一:
分析: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二王与申某、张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二:
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