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五个被告均是未满18岁的小混混,晚11点喝了酒要找人练练手脚(没带凶器),找了三个与其差不多大的打起来,结果第一被告(个子矮)临时起意,从旁边拣了块鹅卵石,猛击被害人的头部,被害人第二天死去.我辩护的被告,没有动手打着被害人.我做了无罪辩护.但法院还是以第一被告打死人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来定罪量刑,第一被告判了10年,其他人判了7年.也就是说法院定为共同犯罪.故意伤害要达到轻伤,才负刑事责任.练手脚打架一般只会受行政处罚.怎么会定为共同犯罪.刑法规定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其他犯罪,超出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超出故意之外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象本案,可不可以理解为共同故意的范围是练练手脚,而练手脚的结果一般只会行政处罚,第一被告拣石头伤人的行为是超出了共同故意.本案被害人致死的原因是第一被告用石头猛击头部所致,法庭已经证实.如第一被告拣了把刀,把人捅了几刀,结果人死了,难道其他人也要对死担责吗?请教各位老师?罪与责相一致,而附民诉中判了第一被告赔大部分,其余是小部分.我认为除第一被告外,判重了!
从你描述的事实情况来看,我也同意你的观点,本案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开始并无共同的伤害故意,而仅是找三人练练手脚,属于一般的打架斗殴行为,故意伤害是第一被告人临时起意的,其他四人不具有这一伤害故意,更何况共同的伤害故意.因此,我认为,第一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其他4被告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以行政处罚,附带部分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