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1、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通说认为以“平均分担说”为妥。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契约另有约定外,在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是平均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不知谁是实际致害人,各行为人致受害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由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责任的承担上,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当然,这种平均分担是以他们应首先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的。
2、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否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追偿,各国的法律规定不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据此可以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其他应负责任而未负责任的行为人追偿。
共同危险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心态,这种心态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 www.fenxiangshe.cn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