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在主观具有共同故意、共同认识的情况下,依共同过错来确定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故意和共同认识,以为以“与人之共同意思”一语足以概括,即“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有主观的共同,但毋庸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有通谋,仅各行为人有与人共同意思即为已足矣。”基于共同意思或共同认识,各行为人的意志构成了一个意志的综合体,各行为人的行为形成了一个集体行为,正是由于其意志的综合,而侵权行为系由此派生,因此,法律才规定加害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加害人过失场合,依据客观损害行为的关联性来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共同过失是指“各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共同损害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认识而因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共同过错的本质在于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和过失,并且认为“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应彻底贯彻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即不仅以过错作为判定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而且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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