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执照是否丧失主体资格
公司注销和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存在区别的。公司注销是在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事项发生时,公司到工商局进行的一种正常登记手续;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则是由于公司违反法律的规定,工商局对其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时,仍要求公司履行注销手续。
《公司法》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解散程序从开始到公司注销登记要经过下列程序:成立清算组、依法严格清算、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注销登记、公告。这五项法律程序全部进行终结后,解散程序才告结束,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客观上并不必然产生使公司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的后果,而仅是一种解散事由的出现。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主体消灭。
综上,贵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停止了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贵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若贵公司已依法成立清算组,亦可以清算组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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