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是怎样的
公司设立瑕疵可能导致三种后果,设立有效、设立无效、行政撤销。一般来说,公司取得登记后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补正公司设立时缺少的实质条件,使得公司设立瑕疵消除,公司可以依法获得公司主体资格。我国的公司撤销制度尚未完全形成一套完全的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将公司瑕疵设立撤销的职权赋予公司登记机关,由行政机关管理和监督公司瑕疵设立的有关问题。
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可能适用的范围
根据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定义可以总结出公司瑕疵设立既包括实体性的瑕疵,也包括程序性的瑕疵。实体性瑕疵主要包括:
1、股东瑕疵,分为资格瑕疵和人数瑕疵。
2、资本瑕疵。具体来说包括几种情形,即出资虚假、出资不足、出资形式瑕疵以及虚报注册资本等。
3、公司章程缺乏必要记载事项。而程序性瑕疵主要指公司在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行政审批、认缴资本、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等设立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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